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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义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19-01-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流程,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德义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自有渠道或其他第三方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

(二)内部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

(四)组织募捐活动或接受捐赠的信息;

(五)开展公益项目信息;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

(七)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八)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九)招标有关情况;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组织章程、内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登记事项、联系方式、机构设置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年检结论等。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收入和支出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财产的种类、数额;

(二)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

(三)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益项目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在基金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每3个月公示1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八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关于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应当将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二条 每年六月底前,应当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将上一年度招标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章程和年度工作报告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对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信息公开部门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其形成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须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信息公开部门,并有责任跟踪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6月2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