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0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深圳市德义慈善基金会(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在机构管理中的作用,使财务工作适应本会长期发展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宗旨是通过高效率的资产配置、筹资和管理,为本会的决策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财务支持;确保有效地管理各项财产物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
3.1通过有效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运作机制,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
3.2通过有效的管理,使财务会计信息的取得、传递和处理,及时、准确、运作恰当,在本会管理中发挥信息指导作用;
3.3本会的财务管理应做到有计划、讲效益(要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
4.1理事会通过设立秘书处, 由秘书处下设职能部门--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制定与修改本会的财务制度,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本会的经济业务,为各项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好各项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现有资产和各项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2本会财务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由招聘业务素质高、技术熟练的财会人员,依法办理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4.3财务部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稽核岗位,负责财会稽核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务职能:
5.1起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5.2秘书长和各部门将工作计划、业务内容转化为各类收入、成本费用预算,提供预算标准制定、编制、汇总方面的技术支持,参与审核各项预算;
5.3秘书长开展年度预算组织以及培训工作;
5.4对本会的重要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为机构理性决策提供财务咨询;
5.5负责费用报销等日常财务工作,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
5.6负责本会成本核算与管理;
5.7定期向秘书长及主管单位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六条 财务岗位设置:
本会设置财务会计及出纳各1名。
第七条 财务部人员岗位职责:
7.1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7.1.1全面主持财务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7.1.2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向秘书长、主办单位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导核算会计编制本会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7.1.3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负责会计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
7.1.4对库存现金、空白支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7.1.5协调本会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对本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7.2会计核算职责:
7.2.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负责本会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会计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表;
7.2.2审核原始单据,录入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总帐,编制财务报表。
7.2.3进行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督促本会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2.4编制、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帐凭证及总账,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7.2.5定期核对、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定期核对账与库存物资结存及收发数额,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7.2.6编制本会会计报表、参与本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财务决算中账务数据工作;
7.2.7负责本会成本管理与核算,参与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并检查分析执行情况;
7.2.8参与本会资产管理。
7.2.9熟练掌握税务政策,按时申报缴纳各项应交税金,负责税务申报及纳税工作。参加税务部门的培训,为本会的税收筹划提供意见;
7.2.10装订会计凭证,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7.3出纳岗位职责:
7.3.1参与制定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与核算办法,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支关;
7.3.2负责拨款、费用报销等日常付款业务,正确开具收据、发票,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7.3.3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经批准后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的等业务,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完善支票支付程序;
7.3.4 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编制银行余额表,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
7.3.5 协助核算会计编制现金流量表;
7.3.6协助财务会计做好本会其他工作,协调与银行及金融单位的关系;
第八条 现金管理:
8.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通报,做好保卫值班工作。根据本会业务需要情况,库存现金的规定限额为2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8.2 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8.3本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8.4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负责人(或授权的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9.1本会一般只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确需开立增开一般帐户或专用帐户,需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9.2本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9.3本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9.4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9.5所有银行付款需由经手人在系统提交申请,详细填写付款事由、收款人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打印纸质单交财务付款。所有款项须按审批单内容使用,并及时提交合法票据及相关原始凭证。
9.6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9.7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十条 支票管理规定:
10.1同城或同一结算区域范围内,超过支票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须使用支票支付。
10.2现金支票只限于本单位提现,不能对外开具。
10.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所持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入账手续。对银行的退票,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催换,从财务取走的退票的经办人,要有签收手续。
10.4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所有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及金额等。
10.5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开具空头支票,因此导致的银行罚款,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建立支票的专人保管与领用、签发制度,按规定登记支票备查登记簿,并定期对支票进行检查与清点。所有作废的支票及存根须注上“作废”字样。
10.7领用支票应在10天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向财务人员说明。未用的转账支票,领用人应及时交回财务。对末及时报账者或未用不退回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10.8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支票,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11.1所有的合同到期应收款需由经手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销额度,按权限上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批准文件交财务部备案。
11.2发生应收账款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进行催收,逐笔落实,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对应收未收回的每笔款项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的说明,并应提出解决的办法。财务部根据考核办法对逾期未收回款项的相关责任人及部门主任进行处罚。
11.3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明细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督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催收应收款项。
11.4会计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编制账龄账目分析,财务会计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计提坏帐准备及坏帐确认的依据。
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相关责任人应填写《预计坏帐明细表》,写明不能收回应收款的原因和金额,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预付款项的管理
12.1预付款和定金,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由经办人申请,申请部门主任审核确认,经财务会计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核对无误,报秘书长签字审批。
12.2预付款和定金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款和定金,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本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列作固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财政部须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本会的固定资产(购入、调入及新建)需到系统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2、资产购置必须遵守合理程序,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规范操作、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同时实现最优性能-价格比,并争取有利的付款条件。超过一万元的资产,必须取得三家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资料,在对产品质量、效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比较后,附在资产购置申请单后,报理事长审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的对外投资为了获取未来收益,或为了发展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或者购买其它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为:以最小的投资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前必须提交投资申请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有效利用内部的闲置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可以进行短期投资,但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不得进行股票买卖。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制投资效益分析表,对投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据此对投资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应当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各项短期投资损失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费用,是本会为筹资、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筹资开发产品、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的分类及确认原则:
1、各项成本费用的发生,均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2、业务活动成本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应将当期已提供服务、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业务活动成本。
3.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期间费用均按照费用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按业绩考核部门辅助核算。包括应由本会负担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咨询费、审计费、折旧费、税金、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汽车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以及其它与正常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按照当年的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及相关的费用定额,做出各部门的年度预算,送交财务部汇总审核,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作为费用执行标准及检查的依据。
为了正确计算各期费用结余,各部门应当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以便财务合理归集各期费用,及时结清账目,正确对各部门、项目和人员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核算、比较、分析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筹资收入,是指本会在筹资开发、提供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捐赠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本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纳入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代收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二十六条 捐赠票据是本会财务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执行。票据须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应建立票据的领用登记簿。领用票据时要详细登记票据的种类、版本、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使用时按票据号顺序使用,不得隔页跳号。对已开具的票据要及时入账,作废票据要全联留存注销,不得丢失。整本票据用完要及时存档。
原则上必须在收妥款项之后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或票据;未收款之前不得先开票据。
第二十七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一项综合性的财务指标,反映着本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第二十八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总额包括业务活动结余,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其计算公式为:
非限定性净资产总额 = 业务活动结余 + 投资净收益 +营业外收支净额
其中:
1、业务活动结余是指本会取得的筹资收入减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2、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的净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利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利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3、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和出售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当期实现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加上年初结转非限定性净资产(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使用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条 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可供使用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 弥补本会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留待以后年度进行与本会章程规定的项目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本会应当围绕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活动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社会效益为目标,以确保现金流稳定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责任制的依据。
财务预算与业务活动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本会的全面预算。财务预算包括本会的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及非限定性净资产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由财务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分季度、月份落实。
本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业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本会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支出,应当报理事长办公会特批后才予以支付。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本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活动成本及费用预算,努力完成预算指标。在日常控制中,本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业务活动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本会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本会财务部以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业务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本会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调整预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本会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2).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本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本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秘书长召开季度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20天内,财务部应完成本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将决算结果以决算报告形式报送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各部门预算目标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秘书长负责。同时,财务部应当向秘书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本会理事会有权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
1、本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会对外提供的反映本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本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有关附表等。
3、本会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业务活动成本月报等。
4、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财务部必须及时对外报送税务机关、银行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财务报表,及时对内部管理者上报财务报表及内部管理报表。
5、填报财务报表应遵循以下条款:
1)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2)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3)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6、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签字。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表分析
1、本会应以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为基础,定期对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分析和评价,为本会的财务预测和财务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应与预算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以达到对各项工作的控制。
财务会计负责在每月上旬组织召开月度财务分析会,季度财务分析会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召开,年度财务分析会应在决算完成后10日内召开。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以及具体业务负责人和财务部全体人员均应出席定期召开的财务分析会。
财务分析会应当重点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使用状况等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报告。为本会的财务决策、业绩考核和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2、财务分析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 差异分析及控制报告;
3) 财务指标分析
4) 收入分析;
5) 业务活动成本分析
6) 费用分析
7) 业务活动成果报告
8) 现金流量分析;
9) 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10)对外投资效益分析
3、财务分析工作由本会财务部负责,由秘书长统一领导,由财务会计进行组织、指导、执行。
4、凡各部门涉及财务分析需用的各种资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以满足财务分析的要求。本会账簿体系的设置及会计核算应符合为财务分析提供所需信息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1、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2、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3、本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附表1本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本会秘书长、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本会战略;
(二)本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财务审批权掌握着本会的经济命脉,是章程、制度分工赋予秘书长的权力,根据管理需要暂时转移,必须有秘书长的书面明确授权书(包括授权的时间、地点、金额限度等)。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本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本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控制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决算完成后,本会应当聘请资信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将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报送主办单位、理事会、秘书处成员。
为了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流程。本流程根据机构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业务联系费用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借款及报销的相关流程。
一、借款
1、借款范围
(1)因公出差可由申请人提交出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预估借款费用。
(2)机构物品采购可根据物品预计将产生的费用申请借款。
(3)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均可根据实际项目预算成本申请借款。
(4)借款范围根据机构业务实际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情况。
2、借款流程
(1)申请人需在系统中提交借款申请审批单,具体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部门领导审批--秘书处审批--财务审批--出纳审批。审批通过后需打印纸质申请单交由财务部留存归档。
(2)借款事项完结后原则上申请人需于完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销单或其他费用审批单及相关材料冲销本次借款,方可进行下一次借款,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二、报销
1、报销范围
(1)日常办公费用:购买办公用品、外出交通费用(限公交或地铁,特殊情况可申请打车,以下交通费用同本条规定)、活动产生的成本等相关费用。
(2)业务费用:办理机构业务的交通费及招待费等,机构名义送出的礼品费用,机构联谊活动费。(招待费报销标准原则上凭票报销每人次不超过80元,按费用发生所在地消费标准视情况确定)
(3)专项支出:各类审计费、相关单位的会员费、领取机构执照时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等。
(4)报销范围根据机构业务实际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情况。
2、报销流程
经办人持各类票据在申请报销审批--部门领导审批--财务审批--秘书处审批--出纳审批。审批通过后需打印纸质申请单交由财务部留存归档。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
三、财务印章与捐赠票据应由财务主管与出纳分别保管。
四、捐赠票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做作废标记。
五、捐赠票据开具时应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
六、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出错或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主管应向机构领导汇报。
八、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主管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九、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目的:
为加强机构税务工作,依法纳税,全面保证企业的合法税收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财务部。
第一条 税务登记
1.1 机构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财务
人员应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
登记。
1.2 机构及机构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1.3 机构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机构按规定不需要在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4 机构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5 机构税务登记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条 纳税申报
2.1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
2.2 纳税申报的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机构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机构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3 纳税申报内容:财务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机构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财务人员在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4 纳税申报期限:财务人员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5 纳税申报方式:财务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由银行代缴税款。纸质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在月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到当地税务机关。
第三条 单位现阶段涉及到的税种
3.1 增值税:3%
3.2 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3.3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7%。
3.4 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3.5 企业所得税:25%
第四条 税务档案管理
4.1 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4.2 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4.3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4.4 如税务档案保管人调离岗位应及时办理交按手续。
第五条 税务知识培训
5.1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与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知识培训。
5.2 及时收集和掌握国家及当地政府最新的财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用好、用活各项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0年6月2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